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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闯学术禁区的代价

 
来源:北京电影学院学报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2
 

01 案例视界

近年来,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的新闻屡见报端,有的甚至引发诉讼,对簿公堂,由此引发的学术道德问题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文选取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例,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学术不端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揭发和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

案例 毕业论文涉嫌抄袭

代价 取消硕士学位

李鑫原系北京电影学院(以下简称“北影”)文学系2012级在职艺术硕士研究生。2015年5月27日,李鑫以《论电影剧作中的心理学应用与实践》为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当天,北影文学系答辩委员会作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结果为五票赞成建议不授予李鑫硕士专业学位,零票反对。该决议书中“答辩委员会评语”处载明:鉴于李鑫的论文在体例上不具备论文规范,无论点论据,仅以图书摘抄形式充斥全文,且抄袭内容超过70%,严重违反学生最基本学术规范要求,影响极其恶劣,特决定停止其答辩资格,终止培养。

2017年3月16日,北影研究生院向李鑫作出关于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的通知,告知李鑫:“根据北影文学系答辩委员会意见,经北影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认定,你于2015年5月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论电影剧作中的心理学应用与实践》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经北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取消你的学位申请资格。”李鑫收到该通知后,未在30日内提出异议。2017年6月26日,北影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定李鑫的学位申请材料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行为。次日,北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李鑫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学位条例第八条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北影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具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行政职权,且履行了法定程序。北影根据其调查认定情况,决定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遂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驳回李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李鑫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

点 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按照上述规定,北影在履行相关程序性手续后,重新作出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弥补了此前作出决定的程序瑕疵,故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相关人员的学位申请。李鑫的行为不仅使自己未能即时获得学位证书,还使得再次申请该学位的资格条件推迟了三年,真可谓得不偿失。

案例 以职称考核为目的使用他人舞蹈作品

代价 被判侵权,道歉赔钱一个不能少

音乐舞蹈作品《碇步桥水清悠悠》(以下简称“原作品”)系独创性作品,共同作者及共同著作权人分别为舞蹈编导李某、音乐作曲杨某,该作品曾在第一届长三角专业舞蹈展演优秀作品展中获奖。

吕某为淮阴师范学院舞蹈系副教授,由于个人正在进行正教授职称考核,需要在其就职高校淮阴师范学院进行个人原创作品汇报演出。原告提供的截图显示,2018年12月22日演出舞台上方横幅:“音乐学院吕某原创舞蹈作品汇报专场演出”,演出了群舞《桥中幽,雨中绵》,李某、杨某认为该作品与《碇步桥水清悠悠》高度一致。

(图/视觉中国)

2019年5月27日,杨某、李某以淮阴师范学院、吕某为被告,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需赔偿侵权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原告所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在汇报演出中,其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且未指明原告作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故认定其行为系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演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11月2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赔偿原告李某、杨某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李某、杨某维权费用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淮海晚报》上向李某、杨某赔礼道歉,并驳回原告李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 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场合与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相关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 科研人员学术不端

代价 解聘,责令退还安家费等福利

2009年5月11日,福建工程学院(甲方,以下简称“工程学院”)聘用易军(乙方)在经济管理系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学院给予易军的待遇为:安家费6万元,住房津贴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6万元等。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解除聘用合同,科研未结题的应予结题,并退还科研启动费的剩余部分,退还全部住房津贴,按比例退回安家费等。该聘用合同期限为7年,自2009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

双方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有关事项也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约定:合同生效期间,若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其未完成的约定服务期限应视为违约时间,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时间每提前一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赔偿费3000元。

合同签订后,易军领取了安家费6万元、住房补贴15万元。2014年10月18日,工程学院以易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为由解除了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

2017年6月2日,工程学院以易军为被告,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的聘用合同解除,判令被告退还安家费.14元、住房津贴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学院与易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程学院于2014年10月18日以易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易军未能服务满期限,显然已违约。

2018年9月26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工程学院安家费元、住房津贴元,支付工程学院违约金3000元;驳回工程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 评虽然本案聘用合同系由校方单方解除,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时,校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又因易军涉嫌学术不端,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法院据此判令其退还安家费用。

(本文除被告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01 案例视界


文章来源:北京电影学院学报 网址: http://bjdyxyxb.400nongye.com/lunwen/itemid-482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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